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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哪些“在先权利”?
对于商标注册当中的问题,下文我们正穗将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权专门作出说明,这里我们先对《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中的“在先权利”作一说明。
(1)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4)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5)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为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特殊标志权。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徴、吉样物等标志。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1(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权。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中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权利。
(8)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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