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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商标:销毁假冒伪劣产品应有“绿色思维”

行业动态 | 2016-09-30 11:53:00 | 阅读次数:

摘要 :   在每年3 15前后,各地工商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销毁可谓不遗余力,在此传递“坚决惩处”决心的背景下,也总有人从另一个角度提出对

  广州商标注册代办公司了解到,在每年3.15前后,各地工商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销毁可谓不遗余力,在此传递“坚决惩处”决心的背景下,也总有人从另一个角度提出对于部分资源,完全可以“再利用”的建议。应当说,每年被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不计其数,改变“一毁了之”的习惯性做法,对其重新利用也符合时下环保、节俭的理念。同时,对政府优化服务功能、改善社会管理方式,也能起到提升的作用,值得正视和回应。

在相关执法部门销毁、焚烧的假冒伪劣产品中,除了有毒有害的物质,如腐败变质食品,或者添加有违禁成分的药品,或是假农药假种子等等,也有很多属于“可再利用资源”,比如假冒名牌手表、手袋、衣服或者电器之类的东西,有些产品仅是商标侵权,在质量上比其他同类产品并不差,将其直接销毁,一方面会造成资源浪费,比如大批量的衣物、皮具或者电器,会带来石油、动物制品等资源的耗费;另一方面则会增加垃圾量并破坏环境,比如塑料制品、电器产品,其可降解功能弱,销毁对环境危害大,采取焚烧的方式还会影响大气质量。

即便从法律层面来说,销毁商品也不是唯一的法定选项。虽然《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知识产权行为,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但具体执法实务却有灵活性要求,比如工商标字(2002)254号规定,对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其商标和商品可以分离,且商品有使用价值的,在除去侵权商标标识后,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处理方式。类似原则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也有所体现。举例来说,一个假冒名牌的产品在去掉其商标之后,完全可以通过拍卖、捐赠的方式使其得到再利用,而不必付之一炬。近来媒体报道有的地方实施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行动,结果遭到村民哄抢,其间原因耐人寻味和反思。依照我国《行政处法罚》等法律规定,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但销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然选项。通常来说,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没收的物质一般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执法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如此看来,广州商标注册代办公司认为行政机关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理应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只要不影响市场公平和扰乱秩序的处理方式,都应当提倡和鼓励。近年来,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和普及,一些地方也采取了“绿色处理”方式,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实行科学分类处理,这些做法显然值得肯定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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