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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商标 十年跨国诉讼终落定

行业动态 | 2016-12-09 11:53:00 | 阅读次数:

摘要 : 【商标注册】提起 “三星 ”,很多人自然会想到韩国三星电子,而在电梯行业,尤其是扬州人,则更熟悉“三星电梯”。广州专利注册了解到,韩国

【商标注册 】提起 “三星 ”,很多人自然会想到韩国三星电子,而在电梯行业,尤其是扬州人,则更熟悉“三星电梯”。广州专利注册了解到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电子”)因对三星电梯注册使用商标产生异议,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法庭。


三星电子要求电梯停止使用三星商标,三星电梯不同意

“这起纠纷最早源于2006年,当初我们申请的‘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的商标获得审批后,对方就提出了异议。”三星电梯董事长施风鸣告诉记者,因为当时三星电梯与德国AEC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从德国进口零部件,所以公司就注册了“AEC THREE STARS”的商标,注册类别为第7类电梯、自动梯、升降设备等。“当时的图形商标是我自己设计的,因为我之前的商标是黑字白底,我就考虑变换一下,采用白字黑字,没想到就这么一改,被韩国三星电子盯上了。”


商标 获批不久后,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09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这场商标保卫战就此打响。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三星电子在中国大陆持续使用“三星”“SUMSUNG”商标多年,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而三星电梯所注册的异议商标与三星电子的驰名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在商标使用上构成高度近似商标。


“说简单点,就是对方认为我们申请的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要撤销我们的商标注册。”施风鸣表示,三星电子不做电梯,而三星电梯做了30多年电梯,且各自在不同类别注册商标,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并存格局,根本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北京高院认为,三星电子主张“三星”“SUMSUNG”在中国有较高知名度,认为三星电梯商标对其椭圆图形要素的恶意摹仿,但是“三星”“SUMSUNG”在中国的知名度不及于第7类电梯等商品。椭圆图形并非三星电子依法单独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且三星电梯的商标与三星电子商标包含的椭圆图形并非完全一致。


最终,广州专利注册了解到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三星电子以此主张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缺乏依据,这场品牌商标保卫战以三星电子败诉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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